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09 11:22:35 字体:[ ]

启办发〔201365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2013731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着力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行政运行,推动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苏办20125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一)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凡涉及职能和管理体制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机构名称变化、经费渠道变更的,要按程序向市机构编制部门专题申请。不得以上级业务部门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设立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

(二)严格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本市机构编制批文管理好编制和职数,认真履行好本部门、单位职责,严格按照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申报机构编制事项,严禁自行设置内设机构、职数和增加人员编制,严禁未经批准借用、聘用人员。市党政机关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规格相当于本级人民政府副科级及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按规定报南通审批。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增长。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机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确需设立机构、配备编制的,原则上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一,在现有编制总量中调剂等方法解决。今后我市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各部门不得再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减少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探索公共服务新模式。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都要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一)“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原则。

1分类管理原则。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确定的机构类型、编制性质、编制数额和经费渠道管理机构编制,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2编内进人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包括领导岗位调整、工作人员调动、招考(聘)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等,都应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并适当留有余地。满编的要先出后进,超编的原则上只出不进。

3合理流动原则。人员调整原则上在相同编制性质、相同经费类型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中进行。禁止从缺编单位到超编单位逆向流动;除文件规定外,禁止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混编混岗,确保人员编制良性循环。

(二)“实名制”管理的主要程序。

1用编(用职数)计划申请。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正常调任、调动、转任、招考(聘)、特殊人才引进等途径增加副科级及以下人员的,机关使用中层职数及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使用领导职数(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使用中层职数)的,由主管部门向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行政机关编制和内设机构职数使用审批表》或《事业单位编制和职数使用审批表》(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职数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制定计划。

2用编(用职数)审批、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职数审批表》经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用人单位分别向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任、转任、调动、调整、招考(聘)人员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增员进编。用人单位先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调整新增人员信息,再持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及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编制部门办理人员手续。正、副科职及以上领导干部任职、调动后,由所在部门、单位持组织任命文件或介绍信,直接到编制部门办理人员进编手续。

4减员销编。在编人员出现调出、退休、退职、开除、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减员情况的,各部门、单位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到编制部门办理减员销编手续。

5增减经费。用人单位办理好人员进编、销编手续后,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职数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销编登记通知单》分别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核发(减)工资(社会保险)、核(停)拨经费等手续。

三、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

进一步规范完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经费等环节的管理政策,健全相互协调、相互约束的管理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商沟通,定期校核相关管理数据,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凡未经编制使用计划核批、未按规定在编制部门办理进编的新增人员,编制部门不得列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办理人员流动、工资核定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列入财政基础信息库及财政预算、统发工资人员名单。

(二)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评估和考核制度。

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规定,以“三责联审”和“事业单位绩效评估”为平台,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制度,逐步将机构编制管理效用纳入部门、单位考核体系。

(三)建立机构编制纪律违纪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加强机构编制监督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机构编制是重要执政资源,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编制效用,从源头上防止机构人员膨胀。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履职能力监督,管好管住机构编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附件:1.启东市行政机关编制和内设机构职数使用审批表

2.启东市事业单位编制和职数使用审批表

3.启东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销编登记通知单

 

(此件发至乡、局级)

附件请见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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